当前位置: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 新闻:银监会:PE基金被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要接受监管
索引

>>投融资首页
  ┃
  ┠会员登陆
  ┠新闻与通知
  ┃
  ┠融资直通车
  ┃ ┠项目列表
  ┃ ┠服务机构
  ┃ ┠资金信息
  ┃ ┠产权交易
  ┃ ┠
  ┃ ┠发布项目信息
  ┃ ┠发布资金信息
  ┃ ┠发布服务信息
  ┃ ┗发布产权交易
  ┃
  ┠FAQ问答
  ┠关于我们
  ┠合作伙伴
  ┠能源500强班
  ┗金融服务产品

 

银监会:PE基金被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要接受监管


发布日期:2011/2/22   来源:财新网   
 


中国银监会统计部主任刘春航2月10日称,影子银行应该与其控股银行一样受到监管。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2月11日援引刘春航的话表示,各国监管机构都认为,影子银行,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应被置于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他称,各国监管机构必须团结一致。

“影子银行”近来日益受到监管层关注,并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重要推手。《新世纪》周刊2010年12月6日援引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沈联涛的话表示, 影子银行体系创造了大量流动性,而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并没纳入统计,没能及时收紧货币政策,最终造成危机。央行行长周小川于2010年12月15日在北京大学演讲时亦强调,中国应吸取危机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风险的监测、评估,逐步纳入监管框架。

周小川称,“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等等。他表示,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构成与发达市场国家存在较大区别,对冲基金和SPV尚未发展,主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开展银信理财合作的投资公司、民间借贷机构等,规模较小,产品结构也相对简单,风险尚没有凸显。

此外,《华尔街日报》还援引刘春航的话称,虽然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III》表示欢迎,但同时应牢记,该协议并不是金融改革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