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 新闻:证监会将在创业板发审中严查PE腐败
索引

>>投融资首页
  ┃
  ┠会员登陆
  ┠新闻与通知
  ┃
  ┠融资直通车
  ┃ ┠项目列表
  ┃ ┠服务机构
  ┃ ┠资金信息
  ┃ ┠产权交易
  ┃ ┠
  ┃ ┠发布项目信息
  ┃ ┠发布资金信息
  ┃ ┠发布服务信息
  ┃ ┗发布产权交易
  ┃
  ┠FAQ问答
  ┠关于我们
  ┠合作伙伴
  ┠能源500强班
  ┗金融服务产品

 

证监会将在创业板发审中严查PE腐败


发布日期:2009/7/2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陆媛
 
证监会将在创业板发审中严查PE腐败

随着7月26日创业板发行申请的受理,创业板也将正式开闸。记者近日了解到,证监会将在创业板发审中严查PE腐败。而对于保荐机构人士提出的企业中的确存在对赌协议问题,包括业绩增长和股权对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对此展开了研究讨论。

加强信息披露防PE腐败

在上周举行的创业板发行制度培训中,证监会一位高级官员强调在创业板发审工作中要严查PE腐败。

负责创业板发审的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加强信息披露以防范PE腐败。“创业板发行人的股份情况披露,包括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发行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我们要特别防范PE腐败,所以要对此进行披露,如新增股东的持股变化、取得的价格、方式、时间,如果是战略投资的必须说明战略关系。”

上述官员表示,希望律师重点检查创业板发审企业的股权纠纷情况。“律师应该检查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控制权是否稳定,比如那些过去几年里股权变动很复杂的企业,必须看清其股权上存在潜在纠纷,工会持股、职工股、信托、委托持股、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最近股权变动情形,私募、股东与发行人、管理层之间是否存在导致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安排。”

PE与企业存在对赌协议

“这涉及到了PE与创业企业的对赌协议。”正在辅导多家创业企业上市的一位保荐机构人士对CBN表示,一般有PE进入的企业都存在对赌协议,多以业绩增长为主,尽量少涉及股权安排,因为股权转让受法律限制较多,如《公司法》限制发行人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管每年只能转让所持股份的25%。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月初就创业板涉及的法律问题召开研讨会,其中涉及到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对赌协议一般指PE和创业者之间约定业绩增长目标,若达到则PE向创业者支付股份或者现金激励,若达不到则创业者需向PE转让股份或现金本息,甚至是控制权。

对赌协议有可能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化,因此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对赌协议不予披露。当时,参与研讨会的代表们认为,这种不披露有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对对赌协议如何进行合理的信息披露是需探讨的问题。

有律师主张对赌协议应该在上市之前进行披露,以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便于公众监督。此外,现实中也存在企业只披露与PE、VC 所签订的主协议,而对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的补充协议不进行披露,中介机构有时也较难查证,从而将对赌条款掩盖起来。对此,在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建议律师要求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对赌相关事项向其作了充分披露。

负责创业板发审的上述人士强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信息披露,不能只披露原协议不披露附属协议。

对于存在现金补偿的对赌协议,监管部门可能担心融资以后,资金的用途会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PE,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证监会还关注对赌协议本身是否足够完整,是否存在一些条款或者协议没有披露,比如在实践中就存在没有披露的PE代持问题,这也是存在腐败风险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