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 新闻: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简况
索引

>>投融资首页
  ┃
  ┠会员登陆
  ┠新闻与通知
  ┃
  ┠融资直通车
  ┃ ┠项目列表
  ┃ ┠服务机构
  ┃ ┠资金信息
  ┃ ┠产权交易
  ┃ ┠
  ┃ ┠发布项目信息
  ┃ ┠发布资金信息
  ┃ ┠发布服务信息
  ┃ ┗发布产权交易
  ┃
  ┠FAQ问答
  ┠关于我们
  ┠合作伙伴
  ┠能源500强班
  ┗金融服务产品

 

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简况


发布日期:2008/7/4   来源:驻捷克使馆经商参处   
 
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简况


一、捷克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捷克是欧洲地区经济开放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从政策来看,除了化学武器及与其有关的化学材料是捷政府明令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所有的领域都可以进入,但是有些领域是限制进入或鼓励进入。

  (二)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及限制措施
  捷克对内外资进入领域的限制主要涉及军品工业、核燃料开采、对环保可能造成影响的行业以及部分矿产资源开采等。
  进入军品制造行业的内外资和铀矿的私有化要获得多个政府部门的特殊许可证,如工贸部、国防部和外交部等,申请程序严格复杂。军品贸易不仅受到国内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受到北约的监督。
  内外资要从事对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生产项目,需得到工贸部、环境部等部门的审批并提供达到欧盟标准的有关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包括资金设备投入等。
  资源开采行业也是受限制领域之一。目前,除煤炭行业需要引进外资以完成这些企业的私有化外,其他资源开采行业开始通过限减产或关闭等方式限制内外资进入。目前,捷国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有220多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石材、硅、陶土、高岭土、煤等资源的开发领域。

  (三)鼓励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捷政府确立了优先发展的产业:第一类是具有增长潜力的捷克传统工业行业,如电子、机械、汽车、化工和塑料等;第二类是高科技生产行业,如微电子、半导体、生物、医药和光电子等;第三类是高科技服务行业,如信息通讯技术、软件开发、共享服务中心等。从地区来看,鼓励内外资在经济落后或者失业率高的地区开展生产加工项目。

  二、捷克对投资的优惠政策

  捷克在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区别。根据捷贸易法典规定,凡在捷法院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都享有相同的政策待遇。
  目前,捷克引资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子、化工、建筑等领域,为优化产业结构,捷引资政策也在逐步调整,引资重点由制造业转向生物医药、通信、研发中心、软件开发等行业。近年来,捷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包括税收、产业、就业、研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捷引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捷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捷政府于1992年成立了捷克投资局,主要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捷投资政策与环境,为外商投资提供支持与咨询服务。捷克入盟后,将欧盟提供的支持公平竞争规定列入到捷投资优惠政策中,其它投资优惠政策仍保留。
  1、国家鼓励政策。捷鼓励投资法规定,凡三年内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个别高失业地区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投资优惠政策:(1)投资必须用于加工制造业或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且50%的生产线用于捷克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设备所列目录;(2)投资于机械设备的资金为总投资的40%;(3)投资是新建工厂、扩大现有生产或对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现代化改造;(4)上述最少投资限额的一半必须是投资者自有资金;(5)生产符合捷克环保条件、标准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公司享受免征所得税10年,对现有法人实体享受部分减免所得税10年。对投资者创造就业给予奖励,对新增就业岗位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额由该投资地区的失业率决定,奖励最高每个雇员20万克郎,劳动部每年公布两次不同地区的奖励金额率;提供培训和再培训奖励金,奖励范围从零到最高可奖励员工培训费的35%,聘用员工的条件必须是捷克公民。捷政府提供廉价厂房及低成本土地,免征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税。
  2、地方政府的奖励措施。未达到国家奖励标准的投资者可申请从地方政府获得创造就业奖、培训和再培训奖励,以及获得廉价厂房和土地及使用其他基础设施。
  3、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捷政府对5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250人以内的中型企业提供一些优惠待遇,包括优惠贷款、短期周转金贷款等,捷摩拉维亚担保和发展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4、特殊短期项目。主要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如北摩拉维亚等高失业率地区)就业为目标,在上述地区创造50人以上就业机会的公司,可申请捷工贸部的投资补贴等各项奖励。

  (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有关政策
  1、促进工业产品出口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研究与开发新的工业产品和技术,以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出口效益,支持的项目应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应有尖端的技术经济参数,应有效地利用本国资源,包括加工利用废料、降低能耗、增加附加值、替代进口产品,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结束后5年内收回投资。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政府贷款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总投资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无偿补贴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对一个项目的经费支持最高额为30万美元。
  2、尖端工业产品技术中心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竞争力,并建立其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将工业产品和技术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项目的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工作完成后5年内需收回投资。此类项目一般应为产品商业化之前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在5-10年内满足产品和技术的需求。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
  3、技术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和工艺水平,掌握新的技术知识和工艺,解决技术创新问题,主要涉及到新产品和技术、材料和信息领域。政府以贷款和补贴形式予以支持。
  4、支出和培训补贴
  对符合投资条件的外商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和贸易促进服务中心亦提供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每年支付高于经营支出(工资、无形和有形资本支出)50%以上的津贴。
  每年支付用于特殊培训支出的35%(布拉格为30%)以及一般培训费的60%(布拉格为55%)的补偿金,特殊培训是指仅专为投资项目而培训雇员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不易转向其他公司,一般培训指可用于投资项目及除此之外项目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多在三年内支付,或如投资者新增超过100个就业岗位在五年内支付最多每个雇员10万克郎(约4000美元)或对投资者创造新增超过100个就业岗位给予补贴15万克郎(约6000美元)。
  5、园区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创新机构实现结构变化,支持建立科技园区,扶持企业转让技术,发展高新技术。政府支持方式是对建立科技园区提供所需资金总额的50%,提供科技园区50%的建设经费,最高可达20万美元。

  (三)捷克发展服务外包市场的措施
  在跨国公司开始新一轮全球产业布局调整的背景下,捷政府把发展服务外包业务视为加快本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为此确立了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并鼓励本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外包市场的竞争。
  捷政府确定的优先吸引外资进入的服务外包业涵盖汽车修理、电子、高科技和生物研发等领域,其中以设立生物医药和通信技术研发中心,设立企业配套服务及设计中心和软件开发等为重点。为将捷克建设成中东欧地区的信息和技术中心,捷政府在原有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2002年又提出了培训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投入等规划,通过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劳动力成本补贴和员工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外资在捷设立软件开发、科技研发、设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服务中心等。其中一些优惠政策的时限长达十年,旨在为承接服务业的国际转移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为在高失业率地区投资制造业或特殊服务业创造新就业岗位给予金融支持。项目创造新就业岗位两年内为雇员支付的工资总额的50%补偿,补偿比例按照每个雇员20万克郎(约8000美元)。对实际用于雇员培训和再培训支出的35%计算,给予每新增加就业岗位最高3万克郎(约1200美元)的奖励。
  获得以上金融支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于新产品或特殊服务产品(客户支持和服务中心)以及扩大现有产品、现有特服用品;项目必须设在平均失业率超过14%的地区;无形和有形资产投资(不包括租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克郎(约40万美元),至少投资额的一半必须是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例如20万美元);至少新增10个工作岗位。上述条件必须在支持协议生效2年内完成。对设立技术中心、软件开发中心、技术支持中心、总部等,最少要求投资60万美元,至少新增15个就业岗位,公司再投资中至少占一半即至少30万美元。对设立电话中心、高技术维修中心(不包括总部)最少投资额120万美元,至少新增50个就业岗位,企业投资资金中至少一半是自有资金即60万美元。

  (四)欧盟结构基金
  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发展,主要对工业研发创新(基础奖励资金50万-15000万克朗)、商业基础设施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工业和商业领域开发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在捷克成立2年以上公司开发每个项目可获3000万克朗,最少可获30万克朗)、支持行业集群项目(20万-100万克朗,每个项目建立和开发行业集群总共可获4500万克朗,最少可获300万克朗)、小企业启动项目(支持小企业启动的6年无息贷款10万-100万克朗)、信贷项目(为小企业开发项目的8年优惠贷款20万-700万克朗固定利率3%-4%)、开发项目(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项目,使其获得新技术、专利和许可,在捷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可获奖励资金150万-600万克朗)、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资金10万-100万克朗,企业在捷成立3年以上且是出口企业可申请)、创新项目(在捷成立2年以上企业可获支持产品、技术和服务创新基金100万-5000万克朗,优惠贷款100万-5000万克朗仅对中小企业)、节约能源项目(在捷2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可获奖励50万-3000万克朗)、再生能源项目(支持使用再生和二次能源,中小企业可获基金50万-3000万克朗)、人力资源开发运用项目(支持工业领域企业特殊教育和培训,可奖励企业8万-300万克朗)。

  三、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在税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对税收进行了改革,实行增值税,统一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捷克税法规定,凡一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克郎,企业须向税务部门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5%的增值税范围,如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值税为19%,如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介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电信和理发行业等项目。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征收对象有5类,如对在捷克生产的或进口碳氢燃料、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其纳税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
  3、企业所得税。目前,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4%。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4、个人所得税。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32%不等。
  5、社会和医疗健康保险。雇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费为其工资的12.5%,雇主必须额外向捷克社会和健康保险机构交纳所有雇员工资的35%。
  6、道路税。商用车辆征收道路税,并旅行车按照发动机大小,其他商用车辆按照重量和轴轮尺寸缴纳。
  7、房地产税。由地皮税、建筑物税组成,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使用者或租用者缴纳,但一般是每年由地皮或建筑物登记注册的所有者缴纳。地皮税每平米1克朗(根据土地所在地政府要求适当调整),建筑税按照建筑物坐落地面积计算。

  四、外汇管理政策

  捷克政府1995年制定了外汇法(1995年219号法令),同年10月 1日外汇法开始生效。
  外汇法取消了一些在商品支付、货物支付和转帐方面的限制。捷外汇交易已经放开,捷货币在国内自由兑换。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入或汇出捷克,国外投资者可在捷境内自由投资,可以在克朗帐户或外汇帐户上存取款。2001年捷政府对外汇法进行了修订,除对国外自然人投资捷不动产有一定的限制外,新的外汇法取消了与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有关的监管。
  从事外汇交易、外币兑换或其他金融服务都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外汇管理方面,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构,负责外汇管理,其中财政部管理国家机构、国家基金等,中央银行管理国内其他自然人和外国人。中央银行也规定了法人可以从事的外汇交易种类,以及法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最低资本金。外汇法还规定,所有从事外汇交易、兑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捷国内银行开立存款保证金特殊帐户,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五、在捷克设立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可与捷克企业家在相同的条件下及相同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包括购置房地产。他们可独立或合伙成立公司,亦可加入或购买现有的捷克公司。

  (一)捷克公司法、公司类型及特征
  外国人在捷克设立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适用的法令包括贸易许可法(Act No.455/1991)、商业法典(Act No.513/1991、30/2000、367/2000)、破产合并法(Act No.328/1991)、外国人法(Act No. 123/1992)及上述法令的修正案。
  根据捷克商业法典规定,在捷克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可以设立以下形式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捷文缩写为s.r.o.)、股份公司(a.s.)、合营公司(v.o.s.)、合伙公司(k.s.)、外国公司在捷的分公司或代表处(branch /office), 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适用于中小企业。公司设立: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合伙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具有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包括公司名称、股东人数和性质、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姓名和住所,全部股东签名的设立公司申请。
  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召开、负责人等规定主要包括:最低注册资本20万克朗(7000欧元),非货币投入需在企业商业登记注册前完成,企业发起人职责及合伙企业章程必须明确非货币投入及其价值评估由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评估,且登记注册前至少30%的货币资金投入必须到位。如公司为独资企业,则该公司负责人不能担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等。
  准备金(公积金和公益金):准备金的提取比例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根据捷克法律,每年至少需提取公司净利的5%作为准备金,且公司有盈利的第一年提取比例为10%,提取期至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为止,一般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
  2、股份公司
  公司设立: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具有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出,人数不少于三人。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内部发行,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依照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公司也可发行债券,发行金额最高不超过股本的50%。
  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克朗,其中现金须占注册资本的30%。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000万克朗。
  3、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外国公司可以在捷克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在申请书上须列明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等,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外国人在捷克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1、基本条件
  在捷克申办公司的法人实体成员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法人、办事处首席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必须取得在捷的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但欧盟国家及其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如瑞士、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等国的公民不受此限制。
  (2)年满18岁。
  (3)经双方公证的无犯罪证明。
  一般而言,有意赴捷设立公司或投资设厂的企业,最好聘请当地律师代办相关事宜。
  2、设立公司的程序:
  选址和确立名称。选定办公地址、确立公司名称和公司种类、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注册资金、股东或合伙人、货币及非货币组成份额、商业股份。
  准备文件。起草申办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如申请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地点、法人或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资信证明、经营范围、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文件及护照公证。上述文件经公司所有发起人签字后,送交办公地点所在的公证处公证。同时还要将护照进行公证。
  工商许可申请。申请营业执照包括申请书、联合备忘录、租约(所有权契约)、经营范围、公司发起人即代表人(无犯罪证明、英捷双语登记注册、职业能力、就职声明、居住许可),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获得许可证,收取管理费1000克朗。
  开设帐户,存入注册资本。新成立的公司在捷克或外国银行开设帐户时,须向银行出示全套设立公司的申办文件,存入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s.r.o.)最低注册资本20万克朗和股份公司(a.s.)最低200万克朗。银行在收到存款后,出具有关资金到帐的证明,到帐资金在公司成立前不可撤回。
  法院商业登记。根据现行捷克商业法典规定,所有捷克境内企业(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都须办理商业登记。商业登记簿为一份公开名册,由地方商事法院保管。企业须向地方商事法院提出申请将公司列入公开名册中,该申请书须经所有合伙人签名并公证,并随同以下文件一起递交地方商事法院,商事法院将给申请公司一份商业登记文件及公司登记号码(ICO),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登记,登记费用5000克朗。
  启动银行帐号。向开户行提供法院商业登记文件,公司授权人启动帐户,并向银行提供签字模式。
  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障及健康保险。自公司注册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的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号码(DIC)。根据税法(Act No.332/1992)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其他资料。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需在第一位雇员到位起8日内办理。
  3、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在国外有住所或注册的办公地点,在捷克没有经营场所或不动产,他应在办理完公司税务登记最迟5天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
  (2)按照增值税法,企业营业收入连续三个月超过21008美元,则需在下个月的头20天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如拥有汽车,要向税务部门交纳道路税。
  (4)如有不动产,要交财产税。
  (5)在8天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向医疗保险机构为雇主及雇员缴纳医疗保险金,每个月的费用必须预先缴纳。
  (6)如果外国人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他必须向当地卫生局申请,提交有关项目的文件、生产车间状况、生产流程等。卫生局将在不超过2个月的时间内做出答复。
  (7)如在新兴工业园区建厂,或对现有厂房进行大规模改造,外国人必须和捷克本国公民一样,遵守建筑方面的法令,必须获得当地建筑局的批准。
  (8)如果外国人想利用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做生意,必须先向当地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土地注册手续。

  六、在捷克投资建厂房程序

  在捷克绿地投资建厂大约需要一年左右时间,如果在市政当局基础设施完备的工业区可缩短在一年内。建筑项目所需的有关许可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EIA)——可行性研究程序;环境影响评估(EIA)——完整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计划许可;综合许可;建筑许可;最终批准许可。完整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综合许可仅涉及超过一定投资额的大的投资项目。

  七、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的演变

  1993年以来,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一)1998年之前缺乏系统的投资鼓励措施
  九十年代初,捷克由计划经济迅速向市场经济过渡。1993年初,捷克成为主权国家。但在1998年之前,捷克政府没有针对外国直接投资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这个阶段捷企业私有化工作多是以直接出售等方式进行,即进行所谓“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但因缺乏配套的鼓励外资措施,未能引起外国投资者的兴趣。1989 -1997年底,捷克(含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约100亿美元,远远落后于波兰(220亿美元)、匈牙利(170亿美元)。

  (二)1998年以来的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1998年4月,捷工贸部和投资局共同拟定了吸引外资的六项优惠措施。随后几年中,捷政府在不断补充、完善有关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截至2005年底吸引外资约608亿美元。
  现行投资优惠措施主要内容:
  捷克现行投资优惠措施内容包括:
  公司税务减免。按两个五年期实行,最多十年,减免按年度实行,依据公司在相应税务年度内所申纳所得税额,提供等同金额的规定津贴。
  享受自由关税区待遇。投资者可获得捷政府批准建立新的免税区,或扩大现存免税区。
  进口设备免税。部分符合规定要求的新机器可免进口税,无需支付进口设备增值税。
  对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予以奖励。
  政府对公司就业培训项目提供奖励。
  享受土地和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待遇。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最高为土地和基础设施成本的60%。
  欧盟结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发展基金等。